抗震支架使用范围
适用范围
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(含地下综合管廊);抗震支吊架产品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》;抗震支吊架安装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1 为保证建筑机电工程在震作用下,仍能运行,对于吊杆长度不大于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,建议进行抗震支架的补强;
2 抗震设防管线内容:
2.1国标强条必须严格执行:
防排烟风道、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
(注:含排烟,消防补风系统,消防前室正压送风系统,管线及风机相关设备)
2.2国标非强条但应严格执行:
2.2.1管径大于等于DN65的生活给水、热水及消防管道,当采用吊架、支架或托架固定时,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设置抗震支吊架;
注:国外消防跟防排烟这两个系统严格执行
2.2.2重力大于1.8KN的空调机组、风机等设备当采用吊装时应设置抗震支吊架
2.2.3管径大于或等于25mm的燃气管道均应进行抗震设计;
2.2.4 管径不小于DN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N/m的电缆梯架、电缆槽盒、母线槽均应进行抗震设防;
2.2.5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.38m2和圆形或直径大于等于0.7m的风道可采用抗震支吊架;